市残联答复: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是通过自主创业、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,并符合下列条件: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,具有本省户籍,持有效残疾人证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;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,办理《就业创业登记证》;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。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,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%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
对自主创业、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,采取“先缴纳后补贴,次年兑补”的办法。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(市、区)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供《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一式二份;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》、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(仅首次申请时提供);《户口簿》、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《就业创业登记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登录“12333公共服务网”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。